【魏鈺玹】評論
乙將電腦賣給丙:(一)買賣契約有效,因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二)移轉電腦所有權的物權行為效力未定。(三)但,因為丙係善意,故可以依民法801、948善意受讓規定,取得電腦所有權。
【Scarlett Chie】評論
請問依題目的這個狀況,甲可以主張向丙支付價金回復電腦的所有權嗎?
【katern】評論
(A)A丙取得該電腦所有權 (B)B甲得撤銷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 (C)C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D)D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不生效力 修改(A)丙取得該電腦所有權 (B)甲得撤銷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 (C)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D)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不生效力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甲將電腦借乙使用,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將該電腦賣與不知情的丙並交付之,則:(A)A丙取得該電腦所有權 (B)B甲得撤銷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 (C)C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D)D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不生效力 修改成為甲將電腦借乙使用,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將該電腦賣與不知情的丙並交付之,則:(A)丙取得該電腦所有權(B)甲得撤銷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C)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D)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