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ey Hsu】評論
「公務員旋轉門條款」係規定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此項規定目的之一在防止因為以公務上人事派任公營事業,或受服務機關投資或監督關係的事業機構所造成的人事利益輸送,或退休後酬庸造成該事業人事及推動業務呆化等弊端。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 第14-1條 (離職後兼職之限制)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 第4條 (保密義務)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 第20條 (公務員保管文書財務之責任)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