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ff Zeng】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第 25 條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anita huang】評論
代理可單獨為之,而撤回必須有特別授權.....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誰可以幫我翻譯一下2F大大說的 <
【Amy Huang】評論
程序法:1.多數共同利益,得選定1~5人為程序行為 2.代理人1~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