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瑞敏】評論
於繳費日起1個月內未繳,10日內催告,當期繳費日算起3個月內為繳費期限,逾期未繳契約停效契約停效2年內可申請恢復
【土豆】評論
第 十三條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前項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