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RACE】評論
名 稱: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_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_第 25 條_原有戶籍國民,於國內回復國籍申請定居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國 及移民署為之: 一、申請書。 二、回復國籍許可證書。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經許可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發給入國許可證副本,並於其外國 護照入國簽證及入國查驗章上加蓋戳記。 原有戶籍國民於國外回復國籍後,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入境,應 持憑經加蓋戳記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及回復國籍許可證書,向實 際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嵐曦】評論
戶籍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3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