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評論
刑法第18條、第19條所稱之「不罰」,指得是欠缺有責性。 不罰,即是無罪。 從刑法第23條但書、第24條但書、刑法第27條所稱「減輕或免除其刑」,指得是行為人具備違法性且有責性而成立犯罪,只是量刑上會另外評估。 免除其刑,仍為有罪,但不科刑。
【oii】評論
按未遂犯之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係指不能未遂犯,即意謂著(A)有罪不罰(B)有 罪應減輕處罰(C)有罪得減輕處罰(D)無罪且不罰 而言舉例:用水槍殺人。水槍殺不死人也沒有規定不能有水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