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u-Ching Kao】評論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專業人員,其定義如下:一、托育人員:指於托嬰中心、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教育保育之人員。二、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提供 發展遲緩兒童教育保育服務之人員。三、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二歲以上兒童生 活照顧之人員。四、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少年生 活照顧及輔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