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31 條 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者為準,其調整分配方法如下:一、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有數宗土地,其每宗土地應分配之面積 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外,應逐宗個別分配;其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 按應分配之面積較大者集中合併分配。但不得合併分配於公共設施用 地及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二、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 仍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除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者外,應以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