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ris】評論
第 27 條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Haddy Chen】評論
(A)審計機關對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重大過失等情事,得為再審查 (審計法 第 27 條)(C)審計機關因再審查之結果,而有變更原決定者,其已發之審核通知 核准通知 及審定書,失其效力,並應限期繳銷 (審計法 第 28 條)(D)審計機關對於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復 聲請覆核 (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江旺來】評論
(A)重大過失審計法第27條審計機關對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