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之業務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A)收受中華民國境外個人之外匯存款
(B)辦理中華民國境內法人之外幣授信業務
(C)辦理中華民國境內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D)境外外幣放款之債務管理及記帳業務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
統計:A(0),B(0),C(2),D(3),E(0)

用户評論

a992743z】評論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之業務範圍:有價證券承銷業務為中華民國境外

Mark Chen】評論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四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業務範圍第七點: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黑暗大偉誠】評論

 OBU 得辦理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之業務有:外幣授信業務、 銷售本行發行之外  幣金融債務及其他債務憑證、外幣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