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992743z】評論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之業務範圍:有價證券承銷業務為中華民國境外
【Mark Chen】評論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四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業務範圍第七點: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黑暗大偉誠】評論
OBU 得辦理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之業務有:外幣授信業務、 銷售本行發行之外 幣金融債務及其他債務憑證、外幣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