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inMax Lin Wi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13條(保險契約所生權利之消滅時效)【相關罰則】第一項~§37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前項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用戶】唉秀威呀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寬限期間仍為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