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onlinhhh】評論
(D)省府委員由行政院[長]提請[國民大會]任命之→總統
【stete lin】評論
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湯姆】評論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第二條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二、執行本府行政事務。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第三條本府置委員九人,組成本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