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jia Ke】評論
第八條 犯規與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允許的合法動作:8:1(a) 用單手手掌獲取對方球員手中的球 (b)以彎曲的手臂,接觸對方球員的身體,並配合對方的移位繼續跟隨接觸。 (c)為爭取有利的位置,得用軀幹阻擋對方球員。原註:所謂阻擋意指阻止對方球員移動到空檔位置。原則上,從開始阻擋、繼續阻擋到結束阻擋,都必須以被動性的方法面對對方球員(參閱8:2b)。因阻擋所發生的身體正常接觸,通常不會導致個人的處罰(參見規則8:3a~d的判決準則)。不允許的犯規動作:8:2 (a) 用手奪取或擊落對方手中的球; (b) 用手、臂或腿阻礙對方球員,或用身體的任何部位移開或推開對方球員;包括對方球員在開始位置及移動中使用手肘的危險性動作。 (c)抓住對方球員(身體或服裝),即使對方球員仍能自由自在地繼續比賽。 (d)跑動或跳躍衝撞對方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