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似乎就是阿線上測驗的暱】評論
乙欠甲一個便當,甲欠乙一罐飲料,當甲跟乙要便當時,乙可以說你先還我飲料再說,這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Go for it!】評論
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規定,台灣民法是規定在第264條,其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王顗溱】評論
(A)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這就是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