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案
時,應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繳清應繳納之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前項一定期
間,不得少於幾個月?
(A)二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九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Cypress Chou】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 51 條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案時,應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繳清應繳納之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未於一定期間繳清者,不發還其土地,並不得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前項一定期間,不得少於六個月。第二項所稱應繳納之價額,指徵收補償地價、地價加成補償及遷移費。但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口或物件已遷移者,無須繳納遷移費。前項徵收補償地價,於徵收前設定有他項權利或耕地租約者,包括他項權利人或耕地承租人原應受領之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