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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鄉(鎮、市、區)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掌理左列事項: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鄉(鎮、市、區)長兼任;委 員八人至十人,由鄉(鎮、市、區)公所就鄉(鎮、市 、區)公所轄內之公正人士或原住民社區推舉熟諳法令 之熱心公益人士聘兼之。 前項人員應有五分之四為原住民,聘期與鄉(鎮、市 、區)長任期同,人員之聘兼並應報直轄市、縣(市) 政府備查。鄉鎮市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