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斯理】評論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符合資格時,應發給原住民 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並副知原 住民族委員會於其網站公告。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四點規定或審查不符資格 駁回申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七、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自發證之日起六個月內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