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有關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B)行政處分一部無效,原則上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C)違反土地管轄皆屬重大瑕疵,行政處分無效
(D)行政處分之無效,機關得依職權確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9789
統計:A(160),B(343),C(3270),D(770),E(0)

用户評論

【用戶】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常搞混土地管轄和專屬管轄@@ 到底應該怎麼區分?

【用戶】Angellai Lai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土地管轄是依據法律規定管轄權依土地範圍界定。因為案件發生地是我的轄區內,所以我有管轄權,但不排除其他機關的管轄權。就好像A轄區的人到B轄區作出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B轄區),但行政處分不因之無效(但如果權限欠缺有重大明顯瑕疵情形,還是會無效)。或是原本依照以原就被原則,原告向被告法院提起訴訟,但因為事發地在C,所以C地法院也有管轄權,原告也可在C法院起訴。如你在台中被台北人A撞了,你可以在台北起訴A(以原就被),也可以在台中法院起訴(土地管轄),都是可以的。專屬管轄是法律規定這件事專屬我管轄,其他機關沒有管轄權,特別規定由某機關對該事件取得專屬管轄權。如果你做出行政處分違背專屬管轄是無效的。AB就一筆土地的不動產物權涉訟,對簿公堂。則依法律專屬管轄,只有該筆土地所在地的法院才有管轄權,只有他們才能做出裁判。所以如果是其他地的法院,就算做出裁判也是無效的。

【用戶】Angellai Lai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專屬管轄相關法條整理:1.不動產物權之訴  →不動產所在地(民事訴訟法第10條)2.再審之訴     →為判決之原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99條)3.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4.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原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1條)5.婚姻關係     →夫妻之住所地(民事訴訟法第568條)6.收養關係事件   →養父母之住所地(民事訴訟法第583條)7.監護宣告事件   →應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97條)8.死亡宣告事件   →失蹤人住所地(民事訴訟法第626條)

【用戶】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常搞混土地管轄和專屬管轄@@ 到底應該怎麼區分?

【用戶】Angellai Lai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土地管轄是依據法律規定管轄權依土地範圍界定。因為案件發生地是我的轄區內,所以我有管轄權,但不排除其他機關的管轄權。就好像A轄區的人到B轄區作出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B轄區),但行政處分不因之無效(但如果權限欠缺有重大明顯瑕疵情形,還是會無效)。或是原本依照以原就被原則,原告向被告法院提起訴訟,但因為事發地在C,所以C地法院也有管轄權,原告也可在C法院起訴。如你在台中被台北人A撞了,你可以在台北起訴A(以原就被),也可以在台中法院起訴(土地管轄),都是可以的。專屬管轄是法律規定這件事專屬我管轄,其他機關沒有管轄權,特別規定由某機關對該事件取得專屬管轄權。如果你做出行政處分違背專屬管轄是無效的。AB就一筆土地的不動產物權涉訟,對簿公堂。則依法律專屬管轄,只有該筆土地所在地的法院才有管轄權,只有他們才能做出裁判。所以如果是其他地的法院,就算做出裁判也是無效的。

【用戶】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常搞混土地管轄和專屬管轄@@ 到底應該怎麼區分?

【用戶】Angellai Lai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土地管轄是依據法律規定管轄權依土地範圍界定。因為案件發生地是我的轄區內,所以我有管轄權,但不排除其他機關的管轄權。就好像A轄區的人到B轄區作出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B轄區),但行政處分不因之無效(但如果權限欠缺有重大明顯瑕疵情形,還是會無效)。或是原本依照以原就被原則,原告向被告法院提起訴訟,但因為事發地在C,所以C地法院也有管轄權,原告也可在C法院起訴。如你在台中被台北人A撞了,你可以在台北起訴A(以原就被),也可以在台中法院起訴(土地管轄),都是可以的。專屬管轄是法律規定這件事專屬我管轄,其他機關沒有管轄權,特別規定由某機關對該事件取得專屬管轄權。如果你做出行政處分違背專屬管轄是無效的。AB就一筆土地的不動產物權涉訟,對簿公堂。則依法律專屬管轄,只有該筆土地所在地的法院才有管轄權,只有他們才能做出裁判。所以如果是其他地的法院,就算做出裁判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