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有關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B)行政處分一部無效,原則上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C)違反土地管轄皆屬重大瑕疵,行政處分無效
(D)行政處分之無效,機關得依職權確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9789
統計:A(160),B(343),C(3270),D(770),E(0)

用户評論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常搞混土地管轄和專屬管轄@@ 到底應該怎麼區分?

Angellai Lai】評論

土地管轄是依據法律規定管轄權依土地範圍界定。因為案件發生地是我的轄區內,所以我有管轄權,但不排除其他機關的管轄權。就好像A轄區的人到B轄區作出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B轄區),但行政處分不因之無效(但如果權限欠缺有重大明顯瑕疵情形,還是會無效)。或是原本依照以原就被原則,原告向被告法院提起訴訟,但因為事發地在C,所以C地法院也有管轄權,原告也可在C法院起訴。如你在台中被台北人A撞了,你可以在台北起訴A(以原就被),也可以在台中法院起訴(土地管轄),都是可以的。專屬管轄是法律規定這件事專屬我管轄,其他機關沒有管轄權,特別規定由某機關對該事件取得專屬管轄權。如果你做出行政處分違背專屬管轄是無效的。AB就一筆土地的不動產物權涉訟,對簿公堂。則依法律專屬管轄,只有該筆土地所在地的法院才有管轄權,只有他們才能做出裁判。所以如果是其他地的法院,就算做出裁判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