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長某甲被通緝,試問其職務如何處理?
(A)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
(B)由內政部解除其職務
(C)由縣議會停止其職務
(D)由縣議會解除其職務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85586
統計:A(260),B(60),C(38),D(12),E(0)

用户評論

Runningman】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78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