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應優先編列之支出或經費內容?
(A)國防之支出
(B)社會救助之支出
(C)國民教育之經費
(D)對於國民就業之救濟性支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048
統計:A(503),B(18),C(35),D(69),E(0)
用户評論
【益子】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