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益子】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自治規則係依自治條例訂定者,應函送何機關備查?(A)內政部(B)行政院(C)該地方立法機關(D)不須函送任何機關

【評論內容】因為題目不一定是直轄市或是縣市政府,所以...

【評論主題】14.何位學者認為政黨是自主的有組織集團?(A)蘭尼和肯道爾 (B)張伯斯 (C)潘諾克與史密斯 (D)海伍德

【評論內容】

蘭尼與肯道爾(Ranney and Kendall):政黨是自主的有組織集團,它從事候選人的提名及競選,以期最後獲得並施行對政府的人事與政策之控制。 

【評論主題】12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應優先編列之支出或經費內容?(A)國防之支出 (B)社會救助之支出 (C)國民教育之經費 (D)對於國民就業之救濟性支出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評論主題】【題組】5. 那些可愛的彩色筆是我舅舅送的。

【評論內容】

分享是民主,放任則是完全由部屬決策和承擔責任。

【評論主題】【題組】5. 那些可愛的彩色筆是我舅舅送的。

【評論內容】

分享是民主,放任則是完全由部屬決策和承擔責任。

【評論主題】14.何位學者認為政黨是自主的有組織集團?(A)蘭尼和肯道爾 (B)張伯斯 (C)潘諾克與史密斯 (D)海伍德

【評論內容】

蘭尼與肯道爾(Ranney and Kendall):政黨是自主的有組織集團,它從事候選人的提名及競選,以期最後獲得並施行對政府的人事與政策之控制。 

【評論主題】12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應優先編列之支出或經費內容?(A)國防之支出 (B)社會救助之支出 (C)國民教育之經費 (D)對於國民就業之救濟性支出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評論主題】24.憲法增修條文關於考試權及考試制度之規定,何者正確?(A)考試院掌理考試、銓敘、考績、級俸、陞遷、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B)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C)考

【評論內容】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評論主題】【題組】5. 那些可愛的彩色筆是我舅舅送的。

【評論內容】

分享是民主,放任則是完全由部屬決策和承擔責任。

【評論主題】【題組】5. 那些可愛的彩色筆是我舅舅送的。

【評論內容】

分享是民主,放任則是完全由部屬決策和承擔責任。

【評論主題】四、美國在遭到 911 恐怖主義攻擊之後,於 2002 年成立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並對國土安全提出明確定義,及說明美國國土安全部的工Homeland Security, DHS)作

【評論內容】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公共利益」就是「政府提供」的「公共財」。所謂「公共財」,是指「大自然」或「政府」所「提供」的「集體利益」,而「公共財」在「本質上」具有以下「特性」(特質 ) :一、「非排斥性」=「無排他性」: 即原則上「任何人均得使用」,不可以將某人「排除在外」。二、「非對立性」=「供給的共同性」: 即「任何人」不因他人共同消費「財貨」或「服務」,而「降低」或「減少」其「數量」。換言之,某些人「享用」這種利益「不會影響」他人對該種利益的「享用」,例如 :「國防」、「警政」。三、「擁擠性」: 即由於「使用財貨」或「使用服務」的人「增加」,如「不經妥善管理」,會導致「消費」的「社會成本」增加。...

【評論主題】三、一般認為民眾對特定景點的認知意象(cognitive image)與情感意象(affect image)都會影響其旅遊意願,試說明這兩種意象的內涵並指出其相對重要性。(25 分)

【評論內容】

創制與複決權的意義

創制與複決權兩者作為人民「直接立法」之方式,創制權屬於「積極的直接立法權」,由人民取代議會制性法規,直接透過投票之方式創設中央或地方的法規,而依據人民所提之法規內容,可劃分為「原則創制」、「草案創制」兩者,而大多數國家則傾向依原則創制。複決權則屬於「消極的直接立法」,當人民反對由立法機關或制憲機關所通過之法律案時,則以投票方式決定該法案是否作為法律或憲法,而複決權亦可簡單劃分為「任擇複決」與「強制複決」等兩類,任擇複決係指公民或相關有權機關要求時,交付複決之情形,而強制複決則是指由議會通過之法案仍須經人民複決才能有效成立。在直接立法的國家,對於普通法案傾向任擇複決,因其目的在於補救立法機關立法上的失當。簡單來說,複決權係指人民依據投票之方式表達其意見,決定是否同意議會所通過之法案。而複決權又與創制權相輔相成,此兩類權利又被稱為「公民投票權」,公民投票法實為一創制權與複決權之實現。

【評論主題】【題組】5. 那些可愛的彩色筆是我舅舅送的。

【評論內容】

分享是民主,放任則是完全由部屬決策和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