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憲法增修條文關於考試權及考試制度之規定,何者正確?
(A)考試院掌理考試、銓敘、考績、級俸、陞遷、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B)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C)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二十九人
(D)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49828
統計:A(387),B(3261),C(429),D(27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中央立法事項、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釋字第 555 號
用户評論
【Crash】評論
之前看到別的樓主留的考試院掌理事項
【益子】評論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不是小孩】評論
人參煲烤雞:任免、陞遷、褒獎、考績、級俸
【olra】評論
(C)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考試委員名額):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