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島雯】評論
(C)不得從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
【警察+普考 來個雙榜吧】評論
馬的 這考在憲法?? 那就博運氣了
【咩仔】評論
這應該考在法緒比較合理....
【阿答力】評論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 4 條未涉及國家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之警察人員及前條第三項第一款人員,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各款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共同審查許可;必要時,得徵詢申請人(原)服務機關(構)或委託機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