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4 號解釋,下列關於工作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工作權不包含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
(B)曾犯特定犯罪者禁止駕駛計程車的規定,係對於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的限制
(C)曾犯特定犯罪者禁止駕駛計程車的規定,違反平等原則
(D)曾犯特定犯罪者禁止駕駛計程車的規定,違反比例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6214
統計:A(31),B(748),C(94),D(157),E(0)

用户評論

【用戶】2014505(考完試放假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 584 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係鑒於營業小客車之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人身及財產安全保護之重要性,對於曾犯上述之罪者,規定終身不准其申請營業小客車之執業登記,就其選擇從事營業小客車為業之主觀條件加以限制,乃為實現上述目的而設,其立法目的自屬正當,亦屬達成目的之有效手段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轉貼自:李冠毅 幼稚園下 (2015/01/07) 105「三階理論」,或稱「三階段理論」或「三階層理論」(Drei-Stufen-Theorie)係憲法法院所提。蓋德國憲法法院認為限制職業自由(也就是人民的工作權)必須有法律或根據之法律授權,並可細分為兩大類之三種不同程度之限制:  (一)「執業方式選擇之自由」的限制,只要經合理的公眾利益之考慮並符合比例原則,即得以法律或根據法律授權限制之。  (二)「選擇職業之自由」,另可區分為主觀要件或客觀要件上的限制,即:  1.「選擇職業之自由主觀要件」的限制,係針對欲從事某一職業之人士本身應具備資格要件,例如需具備某種教育程度或具備某種能力,年齡條件等所為之設限條件,其限制理由則不得僅...

【用戶】TINY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職業選擇自由--得選擇從事何種職業.(最為核心,保障最嚴)主觀限制 : 須具備專業能力或資格,個人後天努力可以控制. Ex.特定行業不得有犯罪前科.(自己可以選擇不要去犯罪).-----(B)客觀限制 : 國家直接設定需特別資格,個人後天努力無法控制. Ex.殘障人士才可以從事按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