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關於正當法律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正當法律程序屬憲法保留事項,惟立法者仍得為不同之規定
(B)只有當公權力嚴重侵害人民之基本權時,始須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C)聽證為正當法律程序之核心內容,行政機關為決定前皆應行聽證
(D)在制定正當法律程序相關之規範時,應考量各項程序可能之成本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8486
統計:A(154),B(83),C(149),D(552),E(0)

用户評論

【用戶】拋磚引玉~拋鑽石引金玉良言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解釋字號 釋字第 709 號 節錄 理由書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應視所涉基本權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由立法者制定相應之法定程序參考來源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09

【用戶】Eason Liu

【年級】

【評論內容】請問有高手可以解答一下C為什麼錯嗎?

【用戶】UN Diver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不管事法規命令之公布還是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則 是得依職權辦聽證(非應辦聽證) 如果每一個行政議決or決議都要辦聽證 全台聽證辦都辦不完了 而且很耗錢

【用戶】Eason Liu

【年級】

【評論內容】了解,謝謝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