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lody Lin】評論
第十九條 幼兒園園長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二、在幼兒園(含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擔任教師或教保員5年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
【Ayami Lee】評論
所以新法規是五年嘛?
【蔡琬婷】評論
TO 4F:Y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