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1、「主旨」: (1)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2)「主旨」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下書寫。2、「說明」:(1)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經過」、「原因」等名稱。(2)如無項次,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如分項條列,應另列縮格書寫。3、「辦法」:(1)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核示事項」等名稱。(2)其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應編列為附件。4、「主旨」、「說明」、「辦法」3段,得靈活運用,可用1段完成者,不必勉強湊成2段、3段。 (四) 製作公文,應遵守以下全形、半形字形標準之規定:1、分項標號:應另列縮格以全形書寫為一、二、三、……,(一)、(二)、(三)……,1、2、3、……,(1)、(2)、(3);但其中“()"以半型為之(格式如附件3)。2、內文:(1)中文字體及併同於中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全形為之。(2)阿拉伯數字、外文字母以及併同於外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半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