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ttercup】評論
行政執行之方法行政執行法第28條: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C)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D)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B管收則規定在行政執行法第17條A沒入是行政罰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沒入---行政罰
【邪惡蛋殼evilshell】評論
沒入和罰鍰是行政罰。
【Damaris】評論
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之規定「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以及同法第17條第六項之規定「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選項A之沒入屬於行政罰法的內容,所以並非屬於行政執行法的執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