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辰己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十一條(訴訟)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用戶】陳致豪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三十不開六十不成
【用戶】我是小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謝謝2樓 好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