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 Chien】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Wendy Chiu】評論
各縣 [市] 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於縣 [市] 議會議決後,應履行:報請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沒罰則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議決 = 有效有罰則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議決 + 報行政院或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並發布 =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