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曾貞】評論
初聘: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得以長期聘任教師法 第13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已上榜】評論
初聘: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得以長期聘任教師法 第13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