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複選題
30.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在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原則下,應由申請人檢具書圖
文件申請使用許可。申請使用許可範圍屬下列哪種分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A)國土保育地區
(B)海洋資源地區
(C)農業發展地區
(D)城鄉發展地區

參考答案

答案:A,B

統計:A:9,B:9,C:7,D:7,E:0

難度:計算中

用户評論

Cypress Chou】評論

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於符合第二十一條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原則下,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應由申請人檢具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書圖文件申請使用許可;其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其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使用許可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且填海造地案件限於城鄉發展地區申請,並符合海岸及海域之規劃。第一項使用許可之申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使用許可範圍屬國土保育地區或海洋資源地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外,其餘申請使用許可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但申請使用範圍跨二個直轄市、縣(市)行政區以上、興辦前條第五項國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