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B)應改成=現行民法第 4 編親屬第 2 章婚姻規定,侵害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 7 條保障平等權。(A)相同性別二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亦受憲法第 22 條婚姻自由之保障。(C)以何種形式保障相同性別二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釋字第 748 號民法第 4 編親屬第 2 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D)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憲法第 7 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釋字第 748 號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林宗佑】評論
侵害平等權及憲22之人民婚姻自由
【倫】評論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