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27】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11 條本法第三條第十款所稱多重障礙,指包括二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前項所定多重障礙,其鑑定應參照本辦法其他各類障礙之鑑定基準。A智能障礙和腦性麻痺符合法規中對多重障礙的敘述B智能障礙兼語言發展遲緩 →並不是多障,語言發展遲緩可能是由於智能障礙所造成的C智能障礙兼學習障礙 →學障的法規中表示,智力要在正常或正常以上,所以學生只可能是智能障礙或是學障其中一個,不可能為智能障礙兼學習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