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台北市民楊先生於民國 102 年度有下列所得來源,請問下列何項所得「無須」計入其當年度綜合所 得總額課稅?
(A)取得我國甲公司之股利,目前甲公司尚未上市上櫃
(B)公司付給他的一個月年終獎金
(C)參加遠東百貨週年慶抽獎活動,抽中價值 15,000 元的平板電腦
(D)持有公司債所獲的利息所得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7126
統計:A(15),B(1),C(14),D(130),E(0)

用户評論

John Sherloc】評論

所得稅法第14條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