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根據公司法規定,觸犯下列何罪經判決一定刑期或服刑期滿未達一定期間者,不得擔任公司經理人,已擔任者當然解職?
(A)竊盜罪
(B)背信罪
(C)傷害罪
(D)公然侮辱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38108
統計:A(226),B(4532),C(63),D(10),E(0)

用户評論

【用戶】Ashley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 五年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 逾二年者。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用戶】願得一心人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 §30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用戶】Ren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 30 條(107.8.1修正)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