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ark Che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三條定:「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