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性別工作爭議可能於性別工作平等會審議,也可能因訴訟而由法院審理,對性別工作平等會與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性別工作平等會為行政部門下之組織,法院為司法機關
(B)性別工作平等會有女性委員人數之要求,審理性別工作爭議之法院則無女性法官人數之要求
(C)性別工作平等會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有拘束法院認定之效力
(D)性別工作平等會得對爭議做出行政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95745
統計:A(8),B(55),C(140),D(12),E(0)

用户評論

【用戶】艾莉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性平法  第 5 條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用戶】陳威翔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35 條   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