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不行喔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但得作為分包廠商採購法41條現已刪除,故政黨及其關係企業現不得為投標廠商亦不得為分包廠商→(A)錯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B)錯: 但得作為分包廠商 亦不得分包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 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D)對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