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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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 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 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百分之三 十五,由中央政府補助。(二)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 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五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全額保 險費。二、第二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