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lensue】評論
第 五 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一、 遞送郵件。二、 儲金。三、 匯兌。四、 簡易人壽保險。五、 集郵及其相關商品。六、 郵政資產之營運。七、 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第 九 條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及供該項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免納一切稅捐。 郵件在航運發生海難時,不分擔共同海損。
【Howyun Wu】評論
這樣的答案看起來,是說郵局辦理的遞送郵件、儲金、匯兌、簡易人壽保險、集郵及其相關商品、郵政資產之營運,因為已經由交通部核定過了,所以不需經上級機關核定即可辦理吧?
【Taickbin Chi】評論
由法條能够知道的,也只有「遞送郵件」業務在發生海難時,不分攤共同海損,其它的業務不確定,沒講。
【吳小霖】評論
郵政法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