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廖小翔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第39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第40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第42條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