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5.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下列何者,以完成送達?(A)送達處所之行政執行官(B)送達處所之法院書記官(C)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D)有辨別事理能力之鄰居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
【評論主題】【題組】 (3)求f(x)的值域為____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第39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第40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第42條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