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wardchu】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2項─補充送達;第3項─留置送達。
【sweet70906】評論
第七十四條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井底之蛙】評論
請問:第74條第一項 ...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意思是,完成該項動作,即為「送達」? 感激回覆!
【廖小翔】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
【嵐】評論
請問:第74條第一項 ...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意思是,完成該項動作,即為「送達」? 感激回覆!
【@(司法警正取上榜)】評論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