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下列何者,以完成送達?
(A)送達處所之行政執行官
(B)送達處所之法院書記官
(C)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D)有辨別事理能力之鄰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52722
統計:A(136),B(64),C(5582),D(77),E(0)
用户評論
【用戶】edwardch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2項─補充送達;第3項─留置送達。
【用戶】sweet70906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七十四條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用戶】井底之蛙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請問:第74條第一項 ...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意思是,完成該項動作,即為「送達」? 感激回覆!
【用戶】edwardch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2項─補充送達;第3項─留置送達。
【用戶】sweet70906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七十四條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用戶】井底之蛙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請問:第74條第一項 ...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意思是,完成該項動作,即為「送達」? 感激回覆!
【用戶】edwardch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2項─補充送達;第3項─留置送達。
【用戶】sweet70906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七十四條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用戶】井底之蛙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請問:第74條第一項 ...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意思是,完成該項動作,即為「送達」? 感激回覆!
【用戶】edwardch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2項─補充送達;第3項─留置送達。
【用戶】sweet70906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七十四條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用戶】井底之蛙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請問:第74條第一項 ...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意思是,完成該項動作,即為「送達」? 感激回覆!
【用戶】廖小翔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
【用戶】嵐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請問:第74條第一項 ...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意思是,完成該項動作,即為「送達」? 感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