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orpiogirl】評論
第 34 條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第 35 條當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為申請者,受理之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Pei Ju Chen】評論
行程法§34: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行程法§35:當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simonlinhhh】評論
(B)行政程序之開始由當事人依法規提出申請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承旭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第 34 條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 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第 35 條當事人依法向行政.....看完整詳解
【自信就是力量】評論
比較:行政程序之開始由當事人依法規提出申請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人民提議訂定法規命令,應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