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DEF面積=
【Berry】評論
原本是第五條條文內容有設定人口數達30萬人以上,修法前:第五條戶籍登記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設戶政事務所辦理,以鄉(鎮、縣轄市、區)為管轄區域。但轄區遼闊且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者,得增設戶政事務所,以各該戶籍登記區域為管轄區。修法後:戶籍登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其轄區內分設戶政事務所辦理。
【柯小帆】評論
謝謝你的解答
【Chi Chen】評論
請問是哪個法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