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筱寶】評論
請參照地方制度法第35及39條第39條: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 難 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 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 敘明理由 函復直轄市議會。 第35條: 直轄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直轄市法規。 二、議決直轄市預算。 三、議決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
【Lina Rain L】評論
八、議決直轄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Fangoo_轉換國營跑道】評論
八、議決直轄市議員提案事項。九、接受人民請願。→ 兩者是立法機關之「個體」職權,函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