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規定,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是指何種勤務?
(A)巡邏
(B)臨檢
(C)勤區查察
(D)交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1),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衛斯理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