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醫療權為基本人權之一。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強調,基礎公共衛生與醫療照顧之設施、物資、服務與計畫,應符合「可獲得性」 (availability)「可、近性」(accessibility)「可接受性」、 (acceptability)及「品質」(quality)等四個標準。請以基礎醫療照顧服務為例,說明上述標準之內涵,並舉例說明政府為確保基礎醫療照顧服務之四個標準所採取的政策介入。 (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97793
統計:A(822),B(43),C(60),D(11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調解之事件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第 61 條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61條 (參加人之權限)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金榜題名】評論

民事訴訟法§61規定:「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B)(C)(D)均屬參加人得為之行為,而撤回起訴將使其所輔助之訴訟其訴訟繫屬消滅,非參加人所得為之訴訟行為,(A)為本題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