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醫療權為基本人權之一。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強調,基礎公共衛生與醫療照顧之設施、物資、服務與計畫,應符合「可獲得性」 (availability)「可、近性」(accessibility)「可接受性」、 (acceptability)及「品質」(quality)等四個標準。請以基礎醫療照顧服務為例,說明上述標準之內涵,並舉例說明政府為確保基礎醫療照顧服務之四個標準所採取的政策介入。 (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97793
統計:A(822),B(43),C(60),D(11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調解之事件

用户評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第 61 條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61條 (參加人之權限)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下列關於訴訟參加之敘述,何者正確? (A)已參加訴訟之參加人,得輔助一造當事人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B)參加人是否就兩造之訴訟具有利害關係,法院應依職權審查 (C)獨立參加人之行為與所輔助之當事人之行為相牴觸者,不生效力 (D)他造當事人得主張本訴訟裁判之效力及於參加人公職◆民事訴訟法- 94 年 - 94年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第一試#8619答案:A 難度:適中有關民事訴訟中「訴訟參加」的敘述,何者有誤? (A)參加人係以自己名義為訴訟行為,但仍非當事人 (B)受告知訴訟人不為參加或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之時已參加訴訟 (C)訴訟參加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D)參加人得為捨棄、認諾、自認等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

【用戶】金榜題名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61規定:「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B)(C)(D)均屬參加人得為之行為,而撤回起訴將使其所輔助之訴訟其訴訟繫屬消滅,非參加人所得為之訴訟行為,(A)為本題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