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主事務所設立於日本的 A 與主事務所設立於韓國的 B,於新加坡締結一印尼楠木買賣契約,該契約載有違約或契約所生損害賠償爭議應依印尼法處理。試問該契約發生爭訟時,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
(A)日本法
(B)韓國法
(C)新加坡法
(D)印尼法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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